物业费滞纳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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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fruittime
我在2010年11月在天津武清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时一次性交了两年物业费,由于人在外地工作房子一直没有入住。2015年7月底去取新版身份证时回小区看了下,到物业咨询时物业告诉我欠物业费3年,需要交物业费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每天1%。这几年虽然房子一直没住,但是手机号一直没有变,之前房子一直有漏水的问题,2013年回去看过房子,也没看到物业的催缴单据,可以说物业一直没有催缴过物业费,虽然没有看到物业服务合同,但是日1%(年365%)的标准明显不合理,远远超过国家贷款利率年5.25%的标准,而且我查了下滞纳金应该是国家政府机关、行政机构收取,像我们这样的应该是违约金而非滞纳金,而违约金应该也有法定幅度,明显超出部分应该无效,现在如果我要跟物业协商交物业费、违约金的问题,那么的违约金应该从何时算起,比例多少比较合适呢,期待您的回复
留言时间: 2015/8/6 13:51:37
回复内容 滞纳金实际上是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对方起诉您认为不合理,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
回复: 王律师 回复时间: 2015/8/10 12: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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