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医里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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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1/4/23 12:28:51
回复内容 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所以,孩子抚养费原则上支付至孩子高中毕业,具体数额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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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王律师 回复时间: 2011/4/23 16: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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