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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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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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1/4/7 17:01:15
回复内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文件中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回复: wanglvshi 回复时间: 2011/4/7 23: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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