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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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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1/2/19 12:57:42
回复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 王律师 回复时间: 2011/2/20 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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