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修坏的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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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0/11/11 21:21:02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回复: 王律师 回复时间: 2010/11/12 23: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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