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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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kkkaimeng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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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0/9/26 22:15:01
回复内容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2007年6月3日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修改)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标   题】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所以,您姥爷作为承租人去世后,您母亲具有权利,您母亲又去世后,您本人具有权利,参与申请过户或分得房款。

如需具体咨询,请致电王律师13642069342。
回复: 王律师 回复时间: 2010/9/26 23: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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