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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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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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09/11/26 13:33:59
回复内容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该保险合同即便无效,如果没有损害您的权益,您也无权主张解除!

回复: 王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1/30 18: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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