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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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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09/3/12 16:31:52
回复内容 办理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注意事项:
一. 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婚前或婚后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归属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 约定书不能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或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约定。
三. 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无欺诈。
四. 当事人不得以财产约定的形式逃避债务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否则该约定行为无效。
五. 该财产约定是当事人二人之间对财产权属的划分,不能用    于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六. 对不动产的约定,当事人应到相应的不动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婚前财产公证,一般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拟定协议书的服务公证处一般不予提供。

关于公证机构,请参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回复: 王律师 回复时间: 2009/3/12 17: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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