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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桥:推进刑事速裁 实现高效率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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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桥:推进刑事速裁 实现高效率正义

发布时间:2015-07-29 09:05:21





    本报记者 祖先海 本报通讯员 丁渤海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确保司法裁判结果依法且高效率地做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速裁程序,就是为了达成这个目标而进行的一项努力。作为试点法院之一,2015年以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从注重完善审理标准、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培养、积极促进协调联动机制构建等多个方面开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工作,为“实现高效率的正义”而努力,至今已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29件30人,取得了明显效果。

    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真没想到,今天案子这么快就宣判了!”几名专程前来旁听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家属走出法庭后说。

    这是三起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的刑事案件,涉案被告人郭某、杜某、陈某均系因向社会购毒人员贩卖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所有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贩卖涉案毒品因被公安机关起获而未流向社会,具备依法从轻处罚情节。法庭上,经主审法官讯问,所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具体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法庭对这三起案件没有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程序,但充分听取了所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从开庭到宣判,这三起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刑事案件的全部庭审过程仅用时23分钟,相当于平均8分钟左右审结一起案件。

    “像这类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按照以前的审理程序来处理是难以这么快就结案的,用速裁程序办案子,在保证不降低案件质量的同时,还可以真正加快结案速度,确实是个好法子。”主审法官走出法庭后对记者说道。

    这是红桥法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继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小额案件速裁审理程序后,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进一步尝试引入速裁程序,规定针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单处罚金案件,允许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实行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创新,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效举措。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天津成为试点城市之一以来,红桥法院遵照上级部署要求,高度重视、提早着手、积极准备。该院院长刘莉多次主持召开专门座谈会并到刑事审判庭等相关庭室调研,就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具体指导。2015年元旦假期后首个工作日,红桥法院即在天津全市范围内率先启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庭审理首起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

    目前,红桥法院多措并举,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运行平稳,刑事法官有了更多时间和精力处理相对复杂和疑难的案件,全院刑事案件审理整体质效因此也得到了提升。截至今年6月底,该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22件,同比增长22%;结案率79%,同比增长5.63%。速裁程序在切实缩减刑事案件审理时长,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而实现更高效率的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有目共睹的作用。

    注重审理标准 确保公平公正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少见的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做好此项试点工作,既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真正简化庭审流程、提升庭审效率,同时又要确保尊重刑事司法规律,坚决避免刑事速裁程序成为法官“任性”裁判的通道或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惩处的“避风港”,不打折扣地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因而,加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工作的标准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红桥法院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出台了《刑事速裁案件审理标准》这一审判指导性文件,注重完善刑事速裁案件审理标准,做到“简程序不简权利”,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一是明确立案审查事项。对于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时重点审查内容应当包括:检察机关起诉书中的量刑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情形下,由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调查评估意见;犯罪嫌疑人亲笔签字,表明其承认所犯罪行,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人案件没有异议的具结书等材料。二是细化庭前准备要求。规定起诉书副本及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于开庭审理前送达被告人,并当场向被告人讲明刑事速裁程序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涉及赔偿问题且在公安或检察机关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进一步向被告人、被害人就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及是否承认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开庭仍应公告,但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至迟开庭三日前公告”的规定限制。应制作备忘录,详细记录通过传真、电话、手机短信及微信等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情况并入卷存档。三是完善法庭审理及后续流程。开庭审理时,应书面讯问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行使各项规定权利。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程序,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当庭宣判,当日送达;确实不能当日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

    注重能力锻炼 培养速裁法官

    早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正式启动之前,红桥法院就组建了以有二十余年刑事司法工作经历的刑事审判分管副院长带头,刑事审判庭正副庭长及审判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门工作团队。工作团队通过采取培训、集体讨论学习、轮流讲授等方式,开展“大练兵”,苦练基本功,使团队成员通过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深入理解和把握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法律实质与运作模式,避免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做成“夹生饭”,为正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基础。

    速裁程序开始运作后,红桥法院在刑事速裁工作团队之内,形成了由青年审判骨干带领的审判组专司速裁案件审理的具体格局。该审判组按照当前司法改革对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要求,实行“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组织结构。审判组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法律文书送达、法庭审理记录等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大部分交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主审法官应当给予必要的方向性指导。主审法官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对其所审理的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拥有充分决定的权力。实际运作中,除免予刑事处罚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足一个月的情况外,主审法官均可独立签发刑事速裁案件裁判文书,无须再经过刑事审判庭庭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的审批程序,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此外,主审法官如在刑事速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所审理案件存在情节较为复杂、被告人不承认所犯罪行等情况,不宜继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需要转为适用其他审理程序的,经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将该案件移交其他刑事法官继续审理,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主审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审理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

    注重协调联动 形成工作合力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单靠法院一家也不可能做好,必须构建运转流畅的各政法机关刑事速裁案件协调联动办理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实现速裁案件快审快结,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认识到这一情况,红桥法院主动牵头,联合所在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等部门,召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研讨会”,就速裁案件受理范围和条件,委托调查评估、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等11项问题开展深入研讨,讨论并解决刑事速裁程序运作中产生的跨部门性质问题,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九龙治水”现象,并努力实现该工作研讨会经常性召开,将之逐步建设成为法院与公、检、司各机关协调联动的刑事速裁案件办理常态化工作平台。

    此外,红桥法院还着力加强了与同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重点单位的该区检察院的业务联络和沟通。双方经充分讨论,确定每周三、四下午为集中审理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时段,由双方具体办案部门及时进行对接。法院、检察院两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运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现存在问题,均应按照双方商定的期间和方式,将有关情况准确通报对方,需要双方会商确定处理办法的尽快组织安排。在刑事速裁程序的发起问题上,除检察院按照现有规定程序主动提出适用建议外,刑事案件在移送法院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有关建议,由检察院按照现有规定程序办理,从而确保速裁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自身效用,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审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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