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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管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标准》2005年6月7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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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事故处与法制办共同研究制订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标准》,并自61日起试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标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构成要件: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逃避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追究的主观故意。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客观上具有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现场行为的发生。
    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其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四、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
    (一)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逃逸人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二)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人途中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四)具有其他投案自首情节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涉及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并将涉及治安、刑事案件部分移交治安部门或刑侦部门立案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期间,发生治安纠纷或人身受到明显伤害的。
    (二)交通事故车辆涉嫌盗抢的。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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