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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天津地区立案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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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天津地区立案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的,属于“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20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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