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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管辖权退回检察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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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完毕,如果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现在的命题是由于公诉机关未曾将全部案卷先行移交,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方才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如何处理?目前形成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法院己经开庭审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很清楚,且其本人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人民法院可以迳行作出判决。二是在此情形下,既然人民法院己经发现没有管辖权,肯定不能继续审理,而应书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由该检察院送相关检察机关后由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三是由法院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对于本命题,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为宜。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刑诉法》规定的管辖从大的方面包括侦查和审判两个方面,侦查管辖主要是侦查职责的明确与分工,考虑到犯罪分子作案后流窜外地等情况,为防止出现推诿放纵并未严格地域管辖,但如果发现没有管辖权的也应依法移送;而审判管辖(本文中主要指地域管辖)在《刑诉法》第24条明确载明:“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 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同时有规定表明,侵财性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本案中,由于是一宗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因辖区内被害人之求而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批准采取了强制措施,公诉机关也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的居住地以及犯罪的行为地、结果地都不在本法院地域管辖的范围内,很显然本法院对此经济犯罪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一种观点明显与法相悖,如果法院径行判决,定是程序违法,结出了“毒树之果”。

  其次,人民法院自行移送依据不足,《刑诉法》和《最高院解释》都明示:接受案件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 权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件经过庭审后应当分别作出有罪、无罪、不予认定、不负刑事责任和终止审理的“裁决”。本命题中,是法院开庭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主要原因是由于庭前未能全案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也有审判员疏忽审查地域管辖的因素,如果说让法院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移送不但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有影响,而且受移送法院在案件的受理程序上亦有困惑,因为《刑诉法》规定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 进行审查后......”,并没有明确法院之间的移送是受案依据。

  第三,本命题中所涉及情形应由人民法院决定退回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载明“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见刑事案件的移送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之间进行是有法可依的。针对本命题中的情形,可以由目前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如检察院不愿意撤回起诉,则人民法院可书面决定将此案退回人民检察院。

  最后,从前述第二种观点中还应当作一些深层次的思虑,纵观全案,不但是人民法院没有审判管辖权,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值得推敲。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工不同,通俗地说,公安取得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证据。在查处经济犯罪活动中,公安部多次严令禁止无管辖异地办案,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所取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我们不应回避,因而在人民法院决定退回后,人民检察院也应认真依法审查,如公安机关确系违法侦查则应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当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查,以避免更大范围的“毒树之果”产生,真正做到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本命题所述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是罕见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退回公诉机关,然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格审查决定是移送其他检察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或由公安机关撤案移送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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