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需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以下义务:(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2)积极收取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举 证的义务,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自诉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驳回,或者败诉,所以诉 讼代理人要承担积极举证的义务,对证据给予充分的重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