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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合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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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某汽车修理厂诉事故车主董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某汽车修理厂。

被告: 董某,事故车辆车主。

20XX年X月XX日,被告雇员魏某驾驶被告所有的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红旗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因严重超载导致该车轮胎发生故障,为此魏某向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中队某大队求助,原告接到该大队的指令,派其雇员梅某前往事故地抢修,在拆卸汽车的外挡轮胎时,内侧轮胎内胎发生爆炸,造成梅某死亡的重大事故。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系被告汽车由于长时间超载,轮胎轮辋不合格,不能承受轮胎内的气压而爆炸,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对死者梅某家属给予足额补偿。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给死者梅某家属的补偿。

案件焦点:

1、本案的案由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2、车辆超载与轮胎爆炸有无因果关系?

3、引起轮胎爆炸,汽修厂与董某双方的过错责任问题?汽修厂雇员有无过错?董某雇佣的驾驶员有无过错?

争议与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车辆的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故应向车主董某其追偿。原因是:

1、轮胎爆炸原因为车辆使用不当,在事故发生前,轮胎的轮缘就已经存在较大裂纹,加之车辆超载及轮胎气压过高,导致了锁挡圈和轮胎趾口局部脱出并使内胎受损,受害人没有进行轮胎放气减压,当拆卸掉轮胎螺栓扳动外侧轮胎时,开裂的轮缘不能锁住内胎向外的涨力,高压气体瞬间从膨裸受损的内胎内圈侧撕开而发生爆炸,冲击波使轮辐轮缘破坏加剧,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而董某方车辆的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故应向其追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董某的车辆本身存在轮胎爆炸的隐患,且该爆炸风险经鉴定对事故因果的分析相当明确,车辆使用不当是前因亦是主要原因,同时该车辆还有多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等,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主要原因在董某一方,是汽修厂雇员作业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事故,造成雇员死亡,董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该案中雇员人身损害与车辆超载无直接因果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1、承揽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主要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两者各自隶属不同的责任性质。汽修厂的员工为董某的车辆更换轮胎系修理合同法律关系,属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汽修厂的员工梅某在修理过程中意外死亡,汽修厂给其家人予以赔偿,属雇员受害赔偿性质,现向董某追偿,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能以提起诉讼的前提为承揽合同,便认为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故该案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经车辆的轮胎传至地面,当千斤顶在轮胎上将轮胎顶离地面时,该轮胎所承受的重量已由千斤顶负载传至地面,已顶离地面的轮胎不再承受车载重量。梅某在为已顶离地面的轮胎拧松固定螺母时发生的轮胎爆炸致死,与董某车辆装载的重量无因果关系。

3、在更换轮胎时,应对受损轮胎先行放气减压,后拆卸轮胎并进行更换。梅某违反操作程序,在明知轮胎损伤的情况下,未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即拧松轮胎固定螺母进行拆卸受损轮胎,造成已破裂的轮胎轮缘不能承受内侧轮胎内高气压的挤压,遂发生轮胎爆炸。其行为显属不当,具有过错。而董某雇佣的驾驶员发现轮胎损坏后已停路边,并告知汽修厂的雇员轮胎故障,其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的过失,没有过错。

结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案涉及的是雇员受害后,雇主向定作人进行追偿的问题。笔者认为承揽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主要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雇员受害赔偿追偿纠纷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两者各自隶属不同的责任性质。原告雇员为被告车辆更换轮胎系修理合同法律关系,属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雇员在修理过程中员工意外死亡,原告给其家人予以赔偿,属雇员受害赔偿性质,现向被告追偿,系雇员受害赔偿追偿纠纷,隶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能以提起诉讼的前提为承揽合同,便认为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故本案不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其次,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经车辆的轮胎传至地面,当千斤顶在轮胎上将轮胎顶离地面时,该轮胎所承受的重量已由千斤顶负载传至地面,已顶离地面的轮胎不再承受车载重量。原告雇员在为已顶离地面的轮胎拧松固定螺母时发生的轮胎爆炸致死,与被告车辆装载的重量无因果关系。

再次,更换受损车辆轮胎,只有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才能拆卸轮胎并进行更换,这是维修人员操作的基本常识,而原告方雇员在明知轮胎损伤的情况下,在操作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未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即拧松轮胎固定螺母进行拆卸受损轮胎,当最后一颗轮胎固定螺母被拧松时,受内侧轮胎内高气压的挤压,易破碎的轮胎钢圈不能承受其压力,遂发生轮胎爆炸。原告方雇员未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即拆卸,是发生轮胎爆炸的原因,其行为显属违反操作程序,具有过错,鉴定报告中也已经明确如果本次车辆处置得当,可以避免人身伤亡事故。被告雇佣的驾驶员,对内测轮胎钢圈碎裂发生轮胎爆炸没有过错。

原告指派的雇员为被告方车辆进行有偿更换轮胎的修理行为,是修理合同法律关系。修理合同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依照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员魏某已经尽到妥善处置故障车辆、及时联系公安交警大队维修以及告知轮胎损伤的义务,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的过失。被告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载与否,与已顶离地面的轮胎发生爆炸致死无因果关系,原告以被告车辆严重超载而引起轮胎爆炸致员工死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两者无因果关系。原告方雇员未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即进行拆卸,违反操作程序,具有过错。现原告仅以其雇员在为被告检修轮胎过程中造成伤害为由,认为被告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汽修厂主张因为车辆使用不当且存在多处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标准导致轮胎爆炸,该些原因在导致车辆发生故障时,董某雇佣的驾驶员魏某停车寻求帮助,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预防;而汽修厂派其雇员前往修理也是为了解决车辆故障,在其修理过程中,应查清原因,查勘故障状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修理过程中发生意外,现事故的发生与处置不当直接关联,与车辆受损原因无关,故原告对死者梅某家属给予的足额补偿应自行承担,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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