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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起诉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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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到我国法院起诉,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一是在我国领域内暂时停留、短暂居住或长期定居。这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因此也就决定了外国人在我国起诉的条件、手续不同。

    对第一种情况下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要求外国人到其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身份及诉状公证手续,如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还需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有的甚至要求外国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

笔者认为:在我国领导内暂时停留、短暂居住或者长期定居的外国人到人民法院起诉,与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立法精神是证明外国人起诉意愿的真实表示。由于起诉人在国外,中国法院仅凭一纸诉状和委托书无法认定外国人起诉意愿的真实性,而赴国外求证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只能通过国外公证机关和使领馆来证明其意愿的真实性。相对而言,这种做法是简便易行的,其必要的错误。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要认定其身份和起诉意愿的真实性是相当简便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坚持经过公证、认证,显然就是机械地理解民事诉论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根据国际法理论,外国人的待遇一般可分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另外从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中可以看出,外国人在华期间,各项民事权利受国法律全面而平等的保护。可见,外国人在我国是被授予国民待遇的,即在同等的条件下,外国人和中国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国际习惯法方面,除一般的民事权利外,给予国民待遇,还包括在诉论权利方面,即居住国不得对外国人在诉讼时采取其他限制措施。据此,要求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在起诉时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是与国际法原则相违背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立法上的国民待遇精神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在中国起诉,与中国公民具有同等的权利,但如果该外国人所在国家对中国公民有限制的话,中国也会相应对该国公民有对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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