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4月18日 公发[2001]11号)。
第十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天津法院系统量刑标准。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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