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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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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如愿,男,住安福县平都镇康乐小区1单元418号201室。

    2005年初,被告人金如愿通过同学彭良介绍认识原安福县信用联社甘洛分理处负责人朱玉行。此后,金如愿以办电镀厂需要资金为由向朱玉行提出贷款30万元。由于朱玉行的贷款权限只有2万元,为了能达到贷款目的,金如愿假冒黄宗文、谢云生、王培昌等人的名义于2005年3月16日、2005年3月18日、2005年4月1日分三次每次贷款10万元,共计贷款30万元。金如愿将所贷的款投资深圳市公交车。贷款到期后,金如愿于2006年底归还10万元。

    另查明,2007年11月13日安福县农村合作银行工作组调查发现金如愿假冒他人名义贷款2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金如愿的家属归还了所欠贷款2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如愿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归还了银行贷款,挽回了损失,且归案后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如愿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评析

    现实生活中,贷款诈骗行为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处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一项罪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处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暂无司法解释)。因此,骗取银行贷款在法律上可以构成二种罪名,且二罪在处罚上有明显轻重的区别。本案被告人金如愿假冒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案发时,尚有20万元未归还,其行为显系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这一点应无异议。但对该行为是以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定罪?则为本案争议焦点。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二罪的界限。我们认为,二罪的客观特征相似,即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二罪主要是主观特征的区别,贷款诈骗是主观上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也是主观上故意,但以牟利或暂时挪用为目的。而主观特征中的目的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应以所骗取款项的用途、去向和偿还情况等事实依据来确认。如所贷款项用于挥霍,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或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等,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所贷款项用于合法活动,贷款能积极主动偿还等,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金如愿骗取银行贷款30万,其贷款用途是进行合法活动,系以牟利为目的,且已偿还了10万元,所以应当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发后被告人金如愿已全部偿还20万元,挽回了经济损失,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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