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文章正文
孩子在幼儿园打架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案情介绍:

    4岁的姚某和5岁的孙某是某幼儿园同学。2008年6月6日上午10点,在教室外玩的姚某打了孙某一下,孙某反扑上去,打得姚某赶紧逃跑,并大叫“老师,孙某打我”。孙某在后面追赶,姚某摔倒在地,鼻梁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姚某家长以姚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幼儿园、孙某父母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幼儿园和孙某的父母赔偿姚某3000多元。

律师讲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孙某父母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孙某未满10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孙某造成姚某受伤,由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孙某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为幼儿园有义务对无行为能力的学生予以监护并给予照顾,姚某被追打过程中呼喊老师,但老师疏于照顾,未及时制止,这是造成姚某受伤的一个主要原因,幼儿园存在过错,故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天津市各级法院、法庭地..
·天津市各公安派出所地址..
·天津常用电话一览表
·天津各区县劳动监察投诉..
·天津市各工商局地址电话
·天津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
·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岗..
·盗窃罪量刑标准(2013年..
·天津便民电话(服务/举..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