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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计划生育政策问答(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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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策 问 答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部分问答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计生委[2003]65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里“独生子女”的涵义是什么?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计生委[2003]65号),此处的“独生子女”是指无同胞(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以及本人系十四周岁前被送养的独养子女,并有合法手续的。
    4、“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具体指什么情况?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计生委[2003]65号),“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是指男方与女方父母长期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女方家庭无论姐妹几人招婿,只准许农业户籍的姐妹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具体指什么情况?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计生委[2003]65号),“同胞兄弟中”,包括农业和非农业户籍的兄弟。“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是指结婚五年以上,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不孕(育)症的。“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是指确系痴、呆、傻、瘫或严重疾病不能结婚的。经批准生育二胎后,“没有生育能力”或“不能结婚”的兄弟不允许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是指只准许农业户籍的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6、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第一个子女的间隔要求是几年,哪些情况不受间隔限制?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7、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能否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如何适用?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适用对本市居民的规定”,其含义是:本市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适用对本市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本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适用本市对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问答
     
    1、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哪些区县实施?
    我市按照奖励扶助对象为“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的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在十二个农口区县实施。即在西青、北辰、东丽、津南、塘沽、汉沽、大港、宁河、宝坻、静海、武清和蓟县12个区县实施。市中心六区界内农村农业户口人员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3、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哪几个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具体确认要按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执行。
    4、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按规定不能列为奖扶对象。如果非农业户口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异,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农业地区农业户口人员,可否列为奖扶对象?
    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以本人户口是否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列为奖扶对象。
    5、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可否列为奖扶对象?
    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但只给本市户口的一方发放奖励扶助金。
    6、奖扶对象确认条件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指什么?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主要是指本人和配偶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数量没有超过生育行为发生时国家和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规定。
    7、生育行为发生时我市尚没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怎么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按照其后我市最早规定的不超过生育两个子女为依据来确定。也就是说,生育了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就算没违反;生育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即使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也不能列为奖扶对象。
    8、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曾生育过两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是否列为奖扶对象?
    这种情况下,要看其子女何时死亡。如果子女是在生育下一代后或其母亲49周岁后死亡的,就视为现存子女,现存子女达到两个的,就不能列为奖扶对象。
    9、“现存子女”是否包括收养的子女?收养过子女的,如何计算其子女数?
    现存子女包括本人收养的子女。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入户的,视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入子女数。本人曾经依法收养过的子女,现已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10、送养子女是否计为子女数?
    送养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11、夫妻婚后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列为奖扶对象?
    不列为奖扶对象。因为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1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没收养子女的,是否列为奖扶对象?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仍视为独生子女父母。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列为奖扶对象。
    13、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如何认定?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14、奖励扶助金发放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扶助金自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例如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2006年6月年满60周岁,那么就可以在2006年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奖励扶助金从2007起发放。
    15、奖励扶助金如何计发?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16、享受奖励扶助金后,是否影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等方面的待遇?
    奖励扶助金属于奖励性质,按照我市规定,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17、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以后,原有的对独生子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是否还继续施行?
    继续施行。国家明确指出:“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整个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与其他已经出台和实施的优惠政策是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关系。”
    18、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奖励扶助金?
    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的;
    (2)本人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19、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是什么?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村乡审核、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20、符合奖扶对象条件的人员如何进行申请?
    在受理个人申请期间,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填写《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居民)委员会。
    21、村民委员会如何进行初步资格审核?
    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奖励扶助申请之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听取村计划生育专干的调查摸底情况报告,对申请人逐个评议,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然后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内张榜公布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评议表》及公示情况的说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如何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核,然后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审核结果再回村公示十天,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拟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经审核、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入户做好解释工作。
    2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何确认奖扶对象资格?
    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等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奖扶对象名单,在村(居)张榜公示十天。根据确认、公示情况,下发文件公布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2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何进行奖扶对象资格的备案核查?
    区县人口计生委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等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将《花名册》分别送区县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
    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及《汇总表》,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的抽查。抽查的重点:一是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二是新增和退出对象是否按要求公示;三是资格确认的准确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政策把握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5、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如何进行?
    上年原有的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与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同时进行。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奖励扶助对象当年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
    26、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程序是什么?
    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发放办法、操作规程,并按照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
    奖励扶助对象凭帐卡(存折)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27、我市奖励扶助金的来源是如何规定的?
    奖励扶助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比例视各区县财政状况确定。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的区县,市财政补助80%,区县财政负担20%;财政状况一般的区县,市财政补助50%,区县财政负担50%;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县,市财政补助30%,区县财政负担70%。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部分问答
     
    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各是什么?
    城镇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计征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人均收入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什么规定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
    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比较合理、科学。一是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个人违法生育的具体情节不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应不同。这样有利于处理非婚生育、再婚家庭的违法生育等情况。二是解决了男女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合理计征问题。
    3、完全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此款仅适用于既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也符合生育间隔的要求,只是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
    4、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符合生育间隔的要求,未经批准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5、不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6、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7、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8、其他非婚生育指什么?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其他非婚生育指除《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1款、第2款规定之外的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3款规定:“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9、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10、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11、拒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的途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
     
    1、我市哪些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①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②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④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⑤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⑥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⑦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2、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能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不能领取。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般申领程序?
    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4、再婚夫妻符合条件的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
    6、离婚后还可以继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7、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主体有哪些?
    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证部门开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体应随之变动。经本人提供情况,原发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自接到转移单之月起继续发放。
    8、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如何处理?
    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造成重复领取的,应停止发放并退回重复领取的奖励费。
    9、个人原因漏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否可以补发?
    因个人原因造成漏领的,不予补发。
    10、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怎么处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放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其它奖励。
    11、符合再生育条件经批准后又退回审批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重新申领?
    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并退回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的,可重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证之月起,发还已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持有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1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违反规定生育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处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规定生育的,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后是否可以补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需要时可由原发证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注:以上规定的依据为《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
     
     
    天津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问答
     
    1、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的一项基本的特别扶助制度
    2、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什么为单位审核?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4、特扶条件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体是什么?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包括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同时符合其他扶助条件的,双方均纳入扶助范围。已经纳入扶助范围的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方不因丧偶或离婚而丧失扶助资格。 
    5、对特扶条件“女方须年满49周岁”应如何掌握?
    女方年满49周岁是指自然年度内年满49周岁,包括男方不满49周岁的。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再婚或单亲家庭中,申请的个人需年满49周岁。
    6、如何掌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7、如何理解特扶对象的生育数量合法性问题?
    关键是看其是否在数量上违规生育,即是否多生子女。不管其是否早婚、早育、间隔不够、程序未履行。
    8、再婚夫妻的,特扶对象如何确认?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都应纳入;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过子女的,另一方也应纳入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中未生育也未收养过子女的另一方丧偶后,仍可做为扶助对象;离婚后,不再确认为扶助对象。
    9、如何确认单亲家庭的特扶对象?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单亲家庭”包括离婚或丧偶的家庭男方或女方,不考察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49周岁。
    10、对有关独生子女证明材料有哪些要求?
    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1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1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3、我市特别扶助金的现有标准是多少?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14、特别扶助金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特别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15、特别扶助与奖励扶助能否同时享受?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原奖励扶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
    16、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特别扶助?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1)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子女情况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2)残疾子女康复;
    (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
    (4)其他原因。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
     
    1、我市对晚婚晚育者的奖励有哪些?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2、晚婚增加的婚假,晚育的护理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计生委[2003]65号),“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是指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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