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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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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当庭举证。《若干规定》第22条前句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没有协商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也未指定举证期限,并无举证期限可言,应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举证期限利益,当事人要求当庭举证的应当允许。这样可以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
  二是协商或指定举证期限。《若干规定》第22条后句规定:“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实践中长短不一;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普通程序)。《证据规定》第8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法律关系清楚,证据单一的案件。如简单的借贷纠纷案件,往往就是一份借款合同或一张借据,这些案件限定当事人在15日内举证时间是充足的。据此,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不超过15日,当事人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也不得超过15日,以与被告的15天答辩期同步。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可依《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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