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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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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权是与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撤诉进行不同的分类:从当事人撤诉行为的积极和消极形态分类,可以分为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视为撤诉;从诉的性质上分类,可以分为撤回本诉、撤回反诉和撤回参加之诉;从撤诉行为发生的审级分类,可以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包括两种情形: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一)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是指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起诉和撤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申请撤诉和起诉只能是同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诉,但其撤诉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照常进行。在反诉的情况下,反诉的原告即本诉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诉。
(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通常是要递交撤诉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有撤诉的明确意思表示。
(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审判人员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
(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受到国家的干预。
(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反之,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
(二)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原告的某些行为裁定按照申请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此规定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4)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也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后,诉讼即告终结,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行起诉。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它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出庭陈述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原告经人民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确定了案件的审理期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或继续进行,而将开庭审理期日推延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是指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当事人,主要包括:第一,能正确表达意志且无特殊情况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第二,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或无法开庭审理的诉讼参与人,如不可缺少的翻译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重要作用的证人等。这里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没有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到庭的,而不是普通的情况;其二是不出庭有正当理由。如果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虽然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根据情况适用撤诉、缺席判决或正常地依法判决,而无需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以外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这时,只能延期审理,等待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如责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退出法庭等。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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