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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方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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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和《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送达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后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送达效力因诉讼文书种类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力:第一,受送达人实施有关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日期得以确定;第二,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诉讼文书后,若未依法律规定或诉讼文书的要求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将承担程序法上的相应后果;第三,引起某些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者消灭;第四,送达是某些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总体而言,送达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程序效力。程序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对诉讼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影响作用。其二,实体效力。实体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在实体上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在对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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