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为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制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指自然人,而且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是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但我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