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文章正文
注册商标转让程序和规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一方即原注册人称为转让人,取得被转让注册商标的一方称为受让人。转让人或受让人均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商标转让后,其专用权随之转移,即权利人发生变化,原商标注册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转让可以是有偿转让,也可以是无偿转让。
      (1)注册商标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转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实践中,注册商标转让,大多数以书面协议或合同予以确定。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确有偿转让其是无偿转让。还应明确转让金额、结算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协议的争议处理等。
      (2)注册商标转让的“一并转让”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国家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一并转让”的目的是为了不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转让相同和近似商标中的一部分,则会形成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相同和近似商标的局面,这就丧失了商标区别不同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造成市场混乱。当然,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则不属“一并转让”的范围。
      (3)转让注册商标的起始日期及其有效期。《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注册商标的转让公告登载在《商标公告》上之日,就是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受让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子刊登转让公告之日起至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前面第5题讲到注册商标的每一个有效期均为10年)。因此,受让享有的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一次有效期可能是10年,但更有可能的是少于10年。
      (4)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期间,将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权转让给他人,这种转让的商标还处在申请阶段、还没有获得注册,转让人尚未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转让在实践中已有发生,当然这种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制订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5)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因此,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应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而不仅仅是受让人一方。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时,受让人不必向国家商标局同时提交原《商标注册证》只须附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以便国家商标局合适商标注册证上的事项。转让申请收到后,国家商标局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向受让人办法核准转让证件,并通过刊登《商标公告》形式将转让公示与众。实践中“核准转让证明”应与商标注册证同时使用,一般情况下从办理转让申请到取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大约需要半年左右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
      ①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注册商标转让过程中,尽管双方已就如何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协议或合同。但是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不能生效,受让人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并且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自行转让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所述的商标违法行为;②商标事务所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商标事务所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间,应首先核实双方的主体资格,特别是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注册商标。商标事务所应当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查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经营证照或身份证明、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等。实践中就曾发生仅凭双方当事人的转让合同,在没有查看《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制执照,甚至连《商标注册证》和执照复印件也没有的情况下,商标事务所就将商标转让手续上报国家商标局。造成商标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注册商标被转让。如发生这种情况商标注册人(企业)可追究商标事务所和无权转让方的侵权责任,若受让方的收方人恶意或者同无权转让方恶意串通,商标注册人(企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转让合同。同时受让方若为善意,则善意受让方可以转让方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天津市各级法院、法庭地..
·天津市各公安派出所地址..
·天津常用电话一览表
·天津各区县劳动监察投诉..
·天津市各工商局地址电话
·天津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
·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岗..
·盗窃罪量刑标准(2013年..
·天津便民电话(服务/举..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