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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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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军人可以行使离婚否决权。
    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是否判决离婚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并且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理智地考虑是否还有必要继续维持这样的婚姻。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
   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有一个军内调解和出证的必经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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