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从而造成损失时,有以下的途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一、行政机关认识到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使其遭受损失,主动依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而受害人对此并无异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该上级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纠正,并可以同时提出赔偿要求;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或是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复议的,均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无论是直接提起的行政诉讼,还是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都可以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四、对已经确认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经行政诉讼已经由法院确认的违法行政行为,并且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并递交请求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