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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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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助力车是否为机动车是否需要挂牌办驾照,目前就全国范围内而言,尚说法不一,没有正式性规定,相关部门正拟立法管理,目前的正式管理措施尚未出台…
  第一部分:主要观点
  笔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果然如申请人所讲,对于助力车是什么车,如何管理争议不小:(一)助力车属非机动车。这主要是商家和助力车使用者的观点。按国家规定,排气量在50毫升以上的双轮摩托车才属于机动车,需要上牌、缴纳养路费和考取驾驶证,而排气量在50毫升以下的助力车属于非机动车,不用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二)助力车属于机动车。这主要交管部门和公共安全方面的专家所持观点。燃油助力车实际是一种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同时,根据公共安全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机动车的分类规定,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燃油助力车,均属于轻便摩托车范围,性质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该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要使用“燃油助力车”必须具备以下要求:第1步,具备驾驶证。作为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符合驾驶该类车辆的D、E、F类机动车驾驶证;第2步,按要求登记落户。基于“燃油助力车”的性质,车主必须按照规定提交车辆登记落户时要求提交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同时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三)助力车属于“两不像”难以定性。这主要是质检部门的观点。根据我国摩托车的安全标准规定,发动机排量为50毫升以上的才属于摩托车,才需要办理牌照,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月1日发布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中,对燃油助力车规定,燃油助力车必须具有脚踏和机动两种功能,属于汽油机助动的非机动车,车内的气缸容积不应大于30ml,整车净重在40公斤以下,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分钟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但市场上小型助动车的各项指标,早已超过“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却又没有达到摩托车的标准,结果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两不像”。对于这种助力车,质监部门也无法确定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暂时不能对其定性。
  第二部分:主要规定
  笔者在看到的材料中,无论是商家,还是交管部门,还是测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持这样一种观点:一直以来国家都没对这种车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很想知道国家对于这种车到底怎么规定的,难道是一个空白吗?经过查询资料,发现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国家机械工业局2000年11月3日印发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除了残疾人车和电动自行车外,其他有动力驱动的车辆都属于机动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三个标准2007年10月1日实施]。(一)《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助力车的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助力车的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助力车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min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助力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公里;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 W。(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轻便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公里/小时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也就是说48C燃油(汽油)助力车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的一类.
       三、国家机械工业局2000年11月3日印发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结论:带汽油机的燃油助力车属于机动车辆。但是管理方式上与一般的机动车辆又不完全一样:燃油助力车不需要挂牌,但驾驶人员必须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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