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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累病算不算工伤(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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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是某电脑公司的技术骨干。由于长期对着计算机,他得了颈椎病,本来的近视也加深了,还得了痔疮,最近他又因心包积液住院治疗。医生说主要原因是劳累过度。陈先生回想起几个月前,公司接到一个大型软件工程,由于一定要在元旦前完成,公司采取了“封闭作业”的方式,连续加班两个多月。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这些病是因长期伏案工作所致,再加上积劳成疾,属职业病,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陈先生得了颈椎病、近视加深、得了痔疮,即便是因为工作原因劳累过度,积劳成疾,显然不属于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指的是暴力等外力造成的意外伤害,陈先生的颈椎病、近视加深、痔疮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

     职工因工作发病,可以根据其症状判断其是否构成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构成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构成职业病,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目录》中,共规定了职业病10类115种,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该10类115种职业病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不是只要是因工作造成的疾病都应当认定的工伤。本案陈先生的颈椎病、近视加深、痔疮不属于《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10类115种职业病范围,因此,陈先生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某虽然可能因工作原因发病,便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然发病,而且发病并没有导致突然死亡或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陈某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陈先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陈先生可以通过医疗保险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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