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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解答(商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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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99]554号)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应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待将来转移股权或收回投资时,用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投资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如企业在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补足。
  你公司转让A企业股权的所得为50000元(550000-500000),转让B企业股权的所得为-200000元(600000-800000)。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息收入及转让股权投资的损益应转入本年利润。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据此,你公司可以在2003年度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为80000元(投资转让所得50000+股权收益30000),另外的损失120000元(200000-80000)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问:我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两个自然人,注册资本为1000万(含货币资金和无形资产)资本公积500万(主要为股东出资无形资产),股东A持股比例60%,股东B持股比例40%,现股东B欲将所持股份中10%转让给股东A,转让所得为300万,然后股东A再将所持股权中8%转让给新股东C,转让所得价款为500万,请问在这个过程中,股东AB各应该交纳什么税?税款如何计算?相关税款需要我公司代为申报还是由股东自行申报缴纳?

  答复: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股东B将股份转让给股东A,股东A将股份转让给股东C,转让各方均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股东A应纳印花税4000元;股东B应纳印花税1500元;股东C应纳印花税2500元。税款由股东个人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用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股东按照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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