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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申请执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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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并附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有关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执行的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2、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名称、数量及所在地;

3、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四)申请执行书中要求给付利息的,必须附有利息清单。

(五)申请执行仲裁法律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

1、      由本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由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或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标的依照省高院规定);

4、      依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七)申请执行的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2、      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或者要求履行的具体行为,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3、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4、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5、      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申请执行的期限:

1、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纠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2、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3、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180日,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九)申请执行人应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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