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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购房合同纠纷,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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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
  住址:天津市XXXXXXX
电话:139XXXXXXXX
 
  被告:天津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刘XX
电话:136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10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叁拾捌万元(380000.00)用于购买被告于2008年底开发建成的XX小区XX号楼207.206两套住房,由于该小区是现房销售,被告于原告付款当日便将房屋交付入住。20091015,原告向被告支付该房屋契税及维修基金,并敦促其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方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原告办理其应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方该项目的负责人刘XX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均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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