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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不批准怎么办(天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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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所以说,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辞职应注意两点:一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仍可能须承担违约责任;二要注意提前通知的日期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离职的,将面临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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