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即发表权),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这些都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他各项人身权不受保护期的限制。此外,著作权人还享有财产权,即通过使用、处分其作品以获取经济利益,或授权他人使用、处分其作品并获取报酬。使用、处分的方式有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发表权和财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摄影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保护的作品:
(1) 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事实新闻
(3)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另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