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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委会(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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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应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安徽省明光市一村民未经发包方批准,私自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与家人共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原告牛新芹与被告李加专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同时判令被告李加专于判决书生效后秋季农作物收割结束后十日内将转让的原告承包地返还给原告;原告同日将转让款71500元返还给被告李加专。

    2006年4月7日,明光市涧溪镇祝岗村村民牛新芹与本村村民李加专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家承包的6亩承包地(东至吴士和田边,南至纪中成田边,西至吴士杰田边,北至大郎岗路边)转让给李加专;转让价格为71500元,所有手续由乙方(李加专)自行办理。土地转让款分两次付清。协议上除了牛新芹和李加专签字外,李父李培成作为中间人也在协议上签字。

    协议订立后,李加专分三次将71500元付给了牛新芹。随后,李加专在该转让的土地上栽种农作物。2009年3月9日,牛新芹的丈夫宋广明、儿子宋飞、宋翔及婆婆单长英与牛新芹作为共同原告,以协议订立时未经发包方及其他家人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所转让的土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明确规定,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原告牛新芹作为该转让地的承包人之一,其在转让时,未事先申请并经发包方批准,牛新芹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虽然提供了原郑郢村村委会的证明,以此证明其与牛新芹签订的转让协议,事后经发包方同意了。但其提供的是复印件,原告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被告与牛新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对被告提出的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意见,因被告是针对原告宋广明应否分得承包地所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审理并不影响本案其他原告的诉讼和土地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故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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