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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扣押房产钥匙(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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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购房者早入住前,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要找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而物业管理公司马上让买受人填写相应的表格、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及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等,然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因为物业费涨价而拒绝交纳或对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等提出异议,结果就是业主得不到所购房屋的钥匙,不能办理入住,从而引发或积累矛盾。 
 
  应该说,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物业公司没有权力以业主拒签《物业公约》、《物业管理合同》等为由扣押房屋钥匙。因为,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屋,就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房屋买卖关系,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交纳房款,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也包括将房屋钥匙交给买受人。买卖合同就是他们之间这种法律关系的体现。买受人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了全部房款,出卖人就应该履行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义务。而交付房屋,就是给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出卖人向买受人给付钥匙,使得买房人能够占有、使用该房屋并成为业主,这样才是履行了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款也交给了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交房义务,不能让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机构来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让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入住手续。但是,依据代理的有关规定,代理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而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交付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交房机构,只能替开发商完成交房义务,不能在此过程中将自己的权利附加为业主的责任与义务。 
 
  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就是变相增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合同义务,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业主们之所以不满,往往就在于此。总之,无论是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都不能因为买受人拒绝签订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合同》或对物业管理费有意见而拒绝给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买受人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买受人的违约,也是对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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