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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教养的怎样行政诉讼?(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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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教养行政诉讼的概念: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是指劳教养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二、劳动教养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教养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①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②不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劳动教养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劳动教养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劳动教养人员。有权提起诉讼的劳动教养人员死亡,其近亲属为原告。劳动教养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四、劳动教养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教养人员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劳动教养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起诉期限是自知道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②劳动教养人员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或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复议机关受理后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60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教养人员超过法定期限起诉,又无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劳动教养行政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对劳动教养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应由被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告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方便诉讼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依法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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