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乙工厂建设一项大型工程,预计为期五年,其间需要多次向银行贷款,预计总额为5000万元。为此,乙工厂就与甲银行订立借款协议,预定五年内贷款5000万元,以其所有的一座价值为7000万元的大楼抵押。这种抵押就是最高额抵押。
解析:《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创制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配合继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按照通常的抵押制度,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当事人若要使每项交易都获得抵押担保,就必须每次分别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物的选择、评估、登记等手续,这使得交易程序相当繁琐,而且交易额或信用额不易确定,效率低下,而且交易成本高。
《物权法》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上面例子中,乙工厂和甲银行可以在五年内,根据这项工程的进度,通过协议,可以把最高额抵押的期间延长为七年,最高债权额提高到7000万。但是甲银行新取得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在乙工厂和甲银行协议变更前,乙银行也与乙工厂以该座大楼为抵押,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协议。这时,甲银行的最高额抵押权就不能影响一银行抵押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