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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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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由于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能正确判断事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在精神病人为当事人的案件审理期间,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应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一般来说由成年其近亲属作为其代理人最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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