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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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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2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但法律对离婚判决的再审做出了特别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8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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