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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身份拨打国外长途 新型诈骗60余万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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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近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就本站律师王秀杰代理的张某国际长途话费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某伙同其女友刘某共同诈骗电信资费60余万元,判决二人均犯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刘某获刑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张某获刑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王律师代理的该起新型高科技诈骗案,在历时近一年后,终于告一段落。
一、案情简介:两万元返点背后的六十余万元经济损失
20085月至8月,刘某利用其在北京做机票代理工作的便利,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从天津手机号代理商处购卡并办理入网手续。在此期间,刘某在天津购得记名手机卡300余张,还从网上购得广东地区的无记名手机卡100余张,并让其男友张某同她一起使用上述手机卡拨打台湾、香港地区及外国声讯台,直至手机卡欠费停机,以赚取境外声讯台的高额返点。虽然,二人的上述行为仅仅赚取境外返点2万余元,但却分别给天津电信运营商和广东电信运营商造成37万余元和25万余元的欠费损失,经济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案发后,二人均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张某的家属慕名来到行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本站律师王秀杰承办该案。
二、审查起诉阶段:一罪还是两罪起争议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至某区检察院后,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刘某、张某二人冒用他人身份,拨打国际长途造成天津电信运营商37万余元话费损失,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而二人使用无记名手机卡拨打国际长途,造成广东电信运营商25万余元话费损失,其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对二人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显而易见,如果本案最终以两个罪名起诉至法院的话,对刘某、张某二人肯定是不利的。并且,客观来讲,本案虽属于全国罕见的新型电信资费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案件整个过程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宜定性为两个罪名。
所以,承办律师不失时机地向公诉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王律师认为:本案系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表面上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但实质上属于一罪。因为不论是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还是使用无记名手机卡的情况,其实质行为就一个,即:使用非自有的手机卡向境外拨打造成欠费,其主观目的也就一个:获取境外高额返点。所以,本案不应以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数罪并罚。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最终听取了王律师的意见,以诈骗罪一罪向法院移送起诉。
三、法庭审理: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如何确定诈骗数额成焦点
开庭前,虽然被告人张某在以往的笔录中,以及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均表示认罪,同时承办律师也认为,二被告人因为贪图2万元的返款,而给被害单位造成超过返款本身30多倍的经济损失,确实令人震惊,但是,考虑到案件性质的争议性、案发诱因的多面性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稳定性,同时比较各种辩护思路的实际效果,承办律师决定还是做无罪辩护。庭前,承办律师通过连续数日的挑灯夜战,书写出长达14页的《辩护词》分别提交给法院和检察院。
概括而言,承办律师的主要辩护思路是:
㈠、证据不足,①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拨打境外声讯台获得返款的行为,不能证明其诈骗的故意;②因为商业利润的存在,国际长途欠费额≠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认定该案造成60万元损失的证据不足;③在缺少境外声讯台方面证据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所得的两万元返款来自于高额欠费。
㈡、数额认定错误,60余万元欠费额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参照2000年5月2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第十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所以,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涉案60余万欠费额-商业利润-境外声讯台国际结算额。
㈢、从法律关系上讲,刘某持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二级代理商手机通讯点成功购卡,二级代理商对该购卡方式的默许即代表电信运营商对该方式的默许,所以,刘某、张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被害单位的默许。
㈣、本案整体应定性为侵权或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国家刑事法律打击的范围。
㈤、退一步讲,张某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其也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中,王秀杰律师和刘某的辩护律师均坚持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主要辩论的焦点集中于定案证据、案件定性、涉案数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适用等方面。
最终,一审法院在分别部分采纳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四、办案小结:国家立法和相关电信企业制度需待进一步完善
本案,刘某、张某两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为一时的贪欲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判例经验,天津市范围内,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犯罪数额巨大情形,被告人可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所以,被告人及家属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
但是,案件之外,承办律师也有两点感触:
第一点是,本案凸显出我国相关电信企业制度急需健全,比如,是否应当建立“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手机卡入网”的制度,是否应当进一步健全客户话费透支额度的信用制度。
第二点是,2000年5月2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距今已近十年,时过境迁,其内容已无法精确涵盖新型电信类犯罪。并且,从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对该类案件有的地方法院定性为诈骗,而有的地方法院定性为盗窃,可见司法机关中对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已产生分歧,是否应该出台更细化的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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