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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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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没收财产的特点可以从它与罚金刑的区别中来认识。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在于:第一,罚金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除了可以没收金钱,还可以没收其他财物。第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现有的财产,而罚金要求犯罪分子缴纳的金钱并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第三,罚金可以分期缴纳,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而没收财产则是根据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实际情况,一次没收其一部或全部,不存在减免或分期缴纳的问题。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在刑法典分则中规定适用没收财产较多的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从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贪利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如刑法典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第363条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除此以外,没收财产还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这种非贪利性或财产性犯罪。
  (三)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在刑法典分则中规定的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如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O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是指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如第271条规定的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如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没收财产的范围
  刑法典第59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界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确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二是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决定是全部没收还是部分没收。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所有的一切财产及其在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它包括两部分:第一,所有权已明确归属犯罪人的财产,如犯罪分子在婚姻关系成立前的退伍转业费或者其他收入;第二,犯罪分子家庭成员共有财产中属于犯罪分子应得的财产。
  (五)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或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问题,刑法典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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