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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两年 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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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站王秀杰律师代理的张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但鉴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自愿认罪悔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66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津围公路因超速行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王某某相撞,当场致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南方某地逃逸两年,2009年春被警方网上通缉归案。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该讲依照法律规定,张某某被判缓刑的可能性不大。
本案,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及时会见被告人,联系死者家属商谈赔偿事宜。但是,在预审阶段,死者家属要求被告人赔偿十万元。客观地讲,按照法定标准该索赔数额在同类案件中并不算高。但是,因为被告人家庭极其困难,所以当时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小。并且,考虑到在法院审判阶段赔偿效果会更好,被告人及其家属采纳了律师“到法院才调解”的建议。
后,该案起诉到法院阶段,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经几轮艰苦谈判,双方最终达成赔偿方案: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六万元和肇事车辆(时值不足万元),死者家属申请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该赔偿方案,一方面大大低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预期,符合其赔偿能力;另一方面也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弥补了死者家属的损失。
庭审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亦有过错,所以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最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被告人获得轻判,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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