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文章正文
什么是嫖宿幼女罪?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一、概念及其构成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二、认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嗣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应对其引诱行为和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四、关于罪名本身的争议
 
  事实上,“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一个荒唐的罪名,它等於变相消解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等法律原则。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即无论何时何地何原因,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应以前者“故意侵犯”视之。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所增加的这条“嫖宿幼女罪”,等於在一部法律裏制造了两个概念,人为地混淆和模糊了法律界限。
 
  “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实质上等於将被侵犯的幼女简单而粗暴地分为了两类,一类是“自愿”的,一类非自愿或被蒙骗、被强迫的,这里不仅无视了相当一部分幼女或因为不幸家庭、或因为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被逼迫或受引诱出卖肉体的社会现实,更是对被嫖宿幼女的一种伤害。
 
  无论从法理还是实际操作层面上,“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甚至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律的“侮辱”,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势必引发相关的司法腐败,亟待废除。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天津市各级法院、法庭地..
·天津市各公安派出所地址..
·天津常用电话一览表
·天津各区县劳动监察投诉..
·天津市各工商局地址电话
·天津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
·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岗..
·盗窃罪量刑标准(2013年..
·天津便民电话(服务/举..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