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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调解、诉讼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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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仲裁和调解、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三个传统有效的方式,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仲裁和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而调解不是终局的,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会影响争议的及时解决。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管辖不同。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是协议管辖,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某一仲裁机构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2)审理不同。诉讼一般是公开审理,仲裁自产生时就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仲裁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3)制度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境外执行不同。法院的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蹄约国中执行,则会比较方便。由于仲裁和调解、诉讼具有上述不同,因而也产生了收费比较低,结案比较快,程序比较简单,气氛比较宽松,当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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