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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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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向法院诉讼外,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重要方式。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及时等特点,因此,在世界各地成为当事人乐于采用的解决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我国在制定仲裁法时,总结了国内仲裁的经验并借鉴国外仲裁的经验,提出了中国仲裁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和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仲裁法里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
  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双方自原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二是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法律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明确不设地域管辖限制和级别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是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
  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五是当事人在开庭和裁决过程中,可以约定公开仲裁或秘密仲裁,也可以约定开庭仲裁或书面仲裁。
  
    2.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庭应当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的独立原则有助于仲裁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公正、及时地进行。
  
    3
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

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所谓一裁终局,也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既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也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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