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能否享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各的说法。我们认为,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受害人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待遇,也可获得工伤赔偿待遇,即可以获得两种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实相同,但法律关系不同
事实同一,但法律关系不同,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将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关系,而工伤事故则是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关系。性质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是的根据侵权行为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社会保险法(在我国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方的有关实施办法)。这两类法律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前者属于民法范畴,后者属于劳动法范畴。且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律适用和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竞合性(或限制性)规定。
二、两者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既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物质赔偿,也包括对受害人精神上的赔偿,而工伤赔偿主要是物质上的赔偿。两者的有关规定,对伤者的评残标准也不一样。
三、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根据事故双方或多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过错中,无法定情节的,均认定为工伤,不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无违规、有无过错,一旦发生工伤保险事故,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两者的赔偿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是加害人即肇事者,而工伤事故的赔偿主体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投保的,则赔偿主体为用人单位)。
有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发生法律适用的竞合,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发生竞合的一个重要要件在此类事件中是不具备的,即赔偿的主体必须是同一的。比如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赔偿主体是同一的。
五、两者的赔偿处理程序不同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事故则是先认定该伤害事故是属于工伤事故,再通过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象交通事故那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比较了这两者在法律上的不同,我们就会发现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合乎一般常理的要求;既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