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维权 >> 文章正文
关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个问题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低工资标准每月820元
本市首次实行城乡一体化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新报讯 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体现区与县的差别,2008年4月1日起,全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这是本市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首次不再区分区和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差别。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内六区、新四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也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起,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8元。

  今年4月1日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820元,是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本市通过的第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10元逐步调整到820元,年均增长约10.8%。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了低收入者工资收入的稳定增长,充分保障了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使广大低收入职工及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消费具有一定的作用。

  新报记者 李茜 通讯员 冯兆君

  问题一: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问题二:如何理解“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则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的有关规定。

  问题三: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哪些企业?

  根据《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执行。

  问题四: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几种形式?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从2002年起,本市在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公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小时工、计时工等灵活就业劳动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对采用这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五: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缴纳“三险一金”中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没有个人缴费)和住房公积金。

  问题六: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七:实行计件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调整,计算计件工资的参数发生了变化,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应进行合理折算,确保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不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时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八:如果用人单位包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九: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劳动者、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

  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十: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程序。

  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就业者及赡养人口的最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实施。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天津市各级法院、法庭地..
·天津市各公安派出所地址..
·天津常用电话一览表
·天津各区县劳动监察投诉..
·天津市各工商局地址电话
·天津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
·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岗..
·盗窃罪量刑标准(2013年..
·天津便民电话(服务/举..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