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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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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关于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那如果法院在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能否再提起诉讼呢?<婚姻法解释一)对此问题在第二十四条给予了肯定的答案.
还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中止探望权,那么谁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一般法院在决定中止探望权时会下达一个中止裁定,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了需要中止时,可以下达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并未规定,中止事由消灭后,依当事人的申请,以什么样的方式恢复探望权。其在二十五条只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灭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最后一个问题,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怎样救济,婚姻法解释一,对此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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