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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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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和物业所在地点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
物业所在地点:天津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从业主中选举产生,经业主大会批准政府备案成立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主大会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及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 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在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七条 本会设委员7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
第八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代表业主代表大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定物业管理聘用合同;
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公共性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 本会义务
 1、召集业主大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            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市、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物业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7、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限期交费,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追缴欠费。
第十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本会可从本物业公共性服务费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本会有关日常工作开支。
 
第三章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本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召开时,可以邀请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人员、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本会每次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委员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7人,设主任1       人,副主任   1 人。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爱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具备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的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1、因为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2、从事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4、已不是业主;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
6、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7、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8、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9、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10、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其停任7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表决和监督;
2、对本会进行建议和批评;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的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日常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单独收支。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本会会议及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依照业主代表大会或市、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中止或解散。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日经           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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