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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引发伤害案 和解获赔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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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  来源:行通律师事务所  阅读:
(本站讯)近日,本站律师王秀杰代理的王某某诉张某某故意伤害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经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根据,法院《调解书》:㈠被告人张某某向自诉人王某某赔礼道歉;㈡自诉人王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指控;㈢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自诉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当场交付)。这样,该起“特殊”的轻伤害自诉案件宣告终结。
一、军人和高校教师同居两年起分歧,一时激愤殴打致轻伤产纷争。
自诉人,王某某,女,系天津某高校教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案发系天津某部队后勤军人。
2006年春,年龄均已过“知天命”之年的王某某和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二人恋爱并在张某某住处同居生活。恋爱初期,双方互相很有好感,且经常相互为对方购买礼物,逐渐开始建立感情。但是,两年以后,随着二人长时间近距离接触,二人发现双方在脾气秉性、成长经历、生活方式和职业思维等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二人均估计以后不可能共同长久生活。所以,二人之间时常产生小摩擦,同居生活不再平静。
2008年7月11日中午,自诉人王某某到张某某家取东西,发现张某某卧室的推拉门反锁,便产生疑心,怀疑房内有其他女人。于是,在“进屋拿东西”的要求被张某某拒绝后,王某某更坚定了自己的猜测,试图闯进卧室。在拉扯之间,二人发生激烈口角,行伍出身的被告人张某某情急之下,对王某某大打出手,导致王某某“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二、初次调解获赔五万元,同居关系解除,纠纷暂中止。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当时张某某属于部队退休干部,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所以该案管辖权被依法移送至张某某所属部队保卫部门。2008年9月,在部队领导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书》:张某某一次性付给王某某五万元,双方同居关系解除,永不互诉。
三、再次索赔无果,进行刑事自诉对簿公堂。
2009年初,被害人王某某经法医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此时,王某某觉得让凶手张某某如此轻易逍遥法外心有不甘,且自己后续治疗还需要大量费用。于是2009年5月,自诉人王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某诉至天津市某区人民院(此时,张某某的军人退役手续已办理完毕),请求追究张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起诉后,王某某来到行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本站律师王秀杰承办该案。本案如想胜诉,代理律师认为必须克服两个难点:一、案发时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人在场,刑事自诉指控证据有所欠缺;二、附带民事赔偿,诉前被告人已赔付5万元,是否需再进行赔付。我方代理意见要点:
1、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2、本案定罪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一切怀疑。案发自诉人并未受伤,案发后,自诉人及时就医报警,从空间上和时间上排除了其他因素介入案件的可能性。庭审中,被告人方一厢情愿的“不合理怀疑”,一方面现有证据能够轻而易举予以的排除;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必要耗费精力予以排除。
3、被告人罪行较严重,人身较危险,且拒不认罪、拒不赔偿,应当从重量刑。
4、民事责任部分:原告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获支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律师针对上述两个焦点,展开唇枪舌剑的论战,寸土不让,庭审现场气氛相当激烈。
四、法官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满意各欢喜。
经过前后三次庭审后,主审法官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案发的偶然性,决定进行调解工作。但是,伴随着法院诉讼的整个过程,调解工作是艰难的,王某某拒绝原谅被告人坚持“将张某某送进大牢才解气”,而张某某不认罪且拒不赔偿“一分钱都不赔”。 
最后,法官在双方律师的协助下,以双方曾经拥有和睦的共同生活为突破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将坚冰打破,二人达成上述“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从我方当事人王某某角度考虑:既让对方赔礼道歉,王某某“解气”,又得到20万元的充足经济赔偿;从双方当事人角度考虑,达到了“案结事了、和谐社会”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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